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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干啥?放的啥鱼?”8月14日,河南省西峡县检察院联合该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开展“西峡县2023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修复暨增殖放流活动”,活动现场吸引了众多群众驻足询问。
西峡县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朱志海指着鱼苗为群众科普道:“这是用来增殖放流的鳙鱼鱼苗。”
以往每年到了合适季节,西峡各部门甚至民间组织都会频繁组织增殖放流活动。但是,这一次却非同寻常。从鱼苗选择、种质来源、放流时间和地点,到投放规范、保护监管等方面都高度标准化,共有五个环节、数十个规范步骤。
上午9时许,在西峡灌河省级湿地公园,在人大代表、相关部门代表及办案检察官见证下,西峡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海山和多位检察干警将9万余尾鳙鱼鱼苗顺着放流槽投放到灌河。这些鱼苗将在灌河流域长大繁衍,进一步恢复灌河流域水生生物种群数量,修复水生生态环境。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源于对一起非法捕捞案的生态修复。今年3月至6月,杨某某、靳某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仍使用打鱼机、地笼等设备在西峡县丹水镇马边村河道及田关镇、内乡湍河等河道捕捞小龙虾、黑鱼、鲫鱼、马口鱼、白条鱼等野生水生物种,每次捕获的水产品均销售至西峡县农贸街某水产门市。经统计核算,二人共捕获水产品3000余斤,非法获利3.2万余元,对当地水生生物种群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案发后,西峡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在依法追究杨某某、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二人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12.9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此次增殖放流活动的鱼苗是用生态修复赔偿金购买的,后续还将用剩余的赔偿金购买虾苗于明年春季增殖放流,进一步恢复因非法捕捞而受到损害的水生资源。
(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马志全 乔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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