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情形下要约失效

2023-08-08 10:28:57 来源:问法

一、以下哪些情形下要约失效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二、要约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做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第三,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第四,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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