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日本2023年6月14日实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部分修正法案》

2023-06-29 09:59:18 来源:知产前沿

目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综合修正法案简介

(一)法案宗旨

(二)法案概要

二、《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元宇宙等数字空间酷似模仿行为的规制

(一)立法宗旨

(二)修改要点

(三)《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3项与《日本外观设计法》之比较

(四)酷似模仿行为的《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适用除外

2023年3月10日,日本内阁批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部分修正法案》,2023年6月7日通过并实施,2023年6月14日施行。据报道,修正案规定可以对元宇宙(Metaverse、虚拟空间)等数字空间销售、转让的酷似模仿制品请求停止侵害禁令。并且扩大可注册商标的对象。比如,如果姓名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即使未经他人同意亦可注册。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类似的商标,如经在先商标权人同意,没有出处混淆之虞也可以注册等。

一、综合修正法案简介

(一)法案宗旨

根据知识产权领域的数字化和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等环境变化,支持启动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等利用知识产权开展新的事业等,有必要重新审视因应时代要求相对应的知识产权制度。

为此,日本将立足(1) 针对伴随数字化的商业活动的多样化,加强品牌和设计的保护,(2) 重组知识产权程序等以应对 COVID-19 和数字化,(3) 完善国际事业发展体制等为三大支柱,修订《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标法》、《外观设计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和《工业产权特别法》。

(二)法案概要

本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针对数字化带来的经营活动多元化,加强品牌、外观设计等保护

①扩充可注册商标对象

以前,除非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否则未经每个同名人的同意,不能注册包含个人姓名的商标。

特别是在时尚界,通常使用创始人或设计师的名字作为品牌名称。虽然在欧洲、中国和韩国,个人姓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注册,但在日本,许多此类申请都被拒绝,这阻碍了企业的品牌发展。

根据新修订的《日本商标法》,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不得注册,但在先商标权人同意且不存在来源混淆风险的情况下,可以注册。

此外,《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会将以任何不正当目的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

根据新修订的《日本商标法》,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姓名在内的商标可以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注册,以便使那些以自己的姓名字进行商业活动的人可以将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

②放宽外观设计注册程序要求

根据新修订的《日本外观设计法(意匠法)》,如果创作者等在申请提交前多次公开设计,将放宽获得补救措施的程序要求。

③防止数字空间中的デッドコピー/ Dead Copy/酷似模仿/盲从模仿/slavish imitation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在数字空间提供酷似模仿他人产品形态的产品的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可以行使停止侵害禁令权。

④加强对商业秘密和限定提供数据的保护

根据新修订的《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在与其他公司共享大数据的服务中,对于秘密管理的数据将作为限定提供数据进行保护,并可请求停止侵害禁令。此前的《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虽然为大数据提供了类似的保护,但仅限于数据未被保密的情况。

根据新修订的《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损害赔偿诉讼中超过被侵权人生产能力等的损害部分也作为相当于使用许可费的金额计算。

根据新修订的《日本专利法》、《日本实用新型法》和《日本外观设计法》,在某些情况下, 在裁定程序中提交的文件中记载了商业秘密时,可以限制阅览

2.完善应对 COVID-19 和数字化的知识产权程序等

3.①重新评估送达制度

根据《日本专利法》及《日本工业产权有关程序等特殊案件的法律》,对于无法向在海外邮寄审查决定等文书的情况,在规定了通过公告方式视为送达的同时,将完善通过网络送达的制度。

②审查文书工作等的数字化

根据新修订的《日本专利法》、《日本商标法》、《日本工业产权有关程序等特殊案件的法律》,可以将专利等相关文书数字化,并统一收取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

③修改手续费减免制度

4.完善国际业务发展制度

①加强和扩大对外国雇员处罚力度

新修正的《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通过增加对违反贿赂行为的个人的法定处罚,更好地实施OECD 反贿赂公约。此外,修订对日本公司的外国雇员在海外实施的贿赂行为进行了处罚。这两项处罚规定也将处罚范围扩大到企业。在提高对自然人及法人的法定刑罚的同时,日本企业的外国员工在海外的单独行贿行为也作为处罚对象(根据两罚规定,法人的处罚对象也扩大)。

②明确国际营业秘密侵害案件中的手续

该法案修订了《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规定在国外发生侵害日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二、《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元宇宙等数字空间酷似模仿行为的规制

(一)立法宗旨

由于商品生命周期缩短、流通渠道日益发达、复印复制技术迅猛发展,尤其在生命周期短的快时尚、季节性服饰、消费电子等行业发生了非常容易模仿他人为了在市场上商品化而投入资金和劳力的成果的事态。如果放任这种仿冒品、盗版,则仿冒者一方面可以大幅减轻商品化的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先行者的市场在先利益显著减少,仿冒者和先行者之间在竞争上产生显著的不公平,阻碍了创新者个性化商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的意愿,也有可能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

因此,不论系争商品形态有无个别知识产权,对他人为了商品化而投入资金和劳力的商品形态进行酷似模仿(デッドコピー),不投入任何人力物力财力,对被模仿商品未施以任何形态之改变,将其作为自己的商品供给市场,与他人竞争的行为,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1993年修改《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时,新增设第2条第1款第3项(“转让、出租、以转让或出租为目的展示、出口或进口模仿他人商品形态的商品(不包括确保该商品功能所必需的形式)”),将转让、出租、以转让或出租为目的展示、出口或进口酷似模仿他人商品形态的商品等行为定位为不正当竞争。

(二)修改要点

1. 增设“通过电信线路提供”酷似模仿商品形态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近年来,数字空间(如元宇宙)的经营交易活动变得更加活跃,传统上在物理空间进行的业务加速向数字化演进,使用量有望加速。鉴于这种情况,为了制止在现实与虚拟空间交错的酷似模仿商品形态行为,与周知表示混同惹起行为及著名表示冒用行为一样,对提供酷似模仿商品形态商品的行为,将“通过电信线路提供”的行为追加为不正当竞争。2023年修改《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时,第2条第1款第3项修订为:“转让、出租、以转让或出租为目的展示、出口或进口、模仿他人商品形态(确保该商品功能所必需的形态除外)或通过电信线路提供该商品的行为。” 根据该法修订款之规定,将物理或有形商品的形态忠实地再现为3DCG模型(无形物),通过网络(电信线路)传播,在用户的终端画面上显示为图像或影像的行为被认为违反了该法第2条第1项第3款。

2. 明确“商品”包括无形物

对于《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下的“商品”的概念,日本司法判例分别持有形物或无形物的对立观点。考虑到“商品”仅包括有形商品,《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3项可能不适用于无形的数字商品。鉴于此类商品的数量正在增加,经产省明确同一项目的保护也应适用于作为无形资产的“商品”。具体的实施方法包括(1)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逐条解说》等中说明“商品”包括无形物体,以及(2)在《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明确“商品”的定义。

3.延长制止酷似模仿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保护期限

根据《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11条(1)),规定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间从该外观设计最初被公众利用之日起3年。

根据《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对于提供商品形态仿制品,规定从具备商品形态之日起保护3年。

日本此次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修正案在参照国际动向并权衡延长保护期限的利弊后,首先拟通过《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逐条解说》等明确了护期间的起算点解释为“实际的销售开始时”,并注视今后的审判案例等否通过修改法律来延长保护期,作为将来的研究课题继续进行讨论。

(三)《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3项与《日本外观设计法》之比较

1. 保护对象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4款):“商品的形态”,指需要者按照通常的用法使用时能够通过知觉识别的商品的外部和内部的形状、与该形状结合的花纹、色彩、光泽和质感。

《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条第1款):物品(包括部分)的形状、花纹、色彩、上述的结合,建筑物(包括部分)的形状、花纹、色彩、上述结合。图像(仅限于部分图像,包括部分)。都只限于“通过视觉引起美感”的东西。

2. 保护方法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禁止将仿制品转让行为等作为“不正当竞争”(不以注册为要件),不需要外观设计法那样的新颖性和创作非易性。

《日本外观设计法》:通过赋予“外观设计权”进行保护(需要特许厅审查、登记)<主要注册要件(第3条)>・工业上可利用的外观设计(可批量生产)、不是公知的外观设计(包括类似)(新颖性)・不是易创作的外观设计(创作非易性)

3. 保护期间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正竞争防止法,自日本国内最初销售之日起3年以内(第19条第1款第5项),

《日本外观设计法》:自外观设计申请日起最长25年(第21条)

4.不受保护的商品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为了确保商品的功能不可或缺的形态(第3号括号)・常见形态(东京地判平24.12.25)

《日本外观设计法》:可能损害公序良俗的外观设计、可能与他人业务相关的物品产生混淆的外观设计、为了确保物品的功能而只由不可或缺的形状构成的外观设计(第5条)

(四)酷似模仿行为的《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适用除外

1.于商品上仿冒于日本国内自最初销售日起算已届满3年之商品形态而为转让、进口之行为(第19条第1款第5项)。

2. 仿冒他人商品形态之商品的转让人(其转让时未知该商品系仿冒他人商品形态之商品,且其未知而无重大过失)以该商品转让、出租、转让或出租而展示、出口或者进口的行为(第19条第1款第5项)。

注释

[1]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hokaisei/sangyozaisan/fuseikyousou_2306.html

2023年6月16日最后访问。

[2]3DCG:通过计算机软件所绘制的一切三维图形的总称,国际上习惯将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视觉设计和生产的领域通称为CG。CG既包括技术也包括艺术,几乎囊括了当今电脑时代中所有的视觉艺术创作活动,如平面印刷品的设计、网页设计、三维动工种画、影视特效、多媒体技术、以计算机辅助设计为主的建筑设计及工业造型设计等。https://www.zaowuyun.com/article/19140.html 2023年5月11日最后访问。

[3]産業構造審議会 知的財産分科会 不正競争防止小委員会,「デジタル化に伴うビジネスの多様化を踏まえた不正競争防止法の在り方(案)」,令和5年1月,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kanmin_renkei/dai1bunkakai/dai2/sankou2.pdf

2023年5月11日最后访问。

[4]経済産業省知的財産政策室,デジタル時代におけるデザインの保護 (形態模倣),経済産業省知的財産政策室 https://www.meti.go.jp/shingikai/sankoshin/chiteki_zaisan/fusei_kyoso/pdf/018_04_00.pdf

2023年5月11日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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