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遗漏被告人怎么处理_每日热点

2023-05-06 18:20:17 来源:问法网

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发生遗漏必要当事人的情况偶有发生。在一审跟二审的不同阶段中,发生遗漏当事人的情况会有不同的解决方式。自然当事人自己与法院的处理方式也存在着差别。遗漏当事人后原告可以提出撤诉的申请,并在撤诉后加上遗漏的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资料图)

刑事案件遗漏被告人怎么处理

一、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人、法院应如何处理。

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发现由遗漏的,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共同共同被告、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二审中发现遗忘必要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三、申请再审时应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再审申请人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委托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4、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是复印件。经过一审、二审、或再审的,应同时提供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

5、在原审诉讼中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6、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针对遗漏的犯罪嫌疑人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有时候不仅只有一个,这个时候就要有全面的准备,人手要给够才可以,有的时候就是犯罪嫌疑人太多导致了有遗漏的情况,那么对于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呢。找法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针对遗漏的犯罪嫌疑人怎么办

会继续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有漏掉的会继续进行抓捕。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犯,罪嫌。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确保监所安全和律师会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检法司、市委政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看守所的实际情况,特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规定:

一、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三、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办理。

四、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人会见,出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非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

五、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六、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十、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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