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住权可否申请执行?-环球观热点

2023-04-08 18:25:23 来源:法问

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设立的用益物权之一,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时,不得损害房屋所有人的权益,但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居住权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居住权判决书可以执行。


(资料图)

网友咨询:

对居住权可否申请执行?

贵州认知律师事务所廖龙奎律师解答:

民法典对居住权是否可以执行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居住权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居住权判决书可以执行。

居住权除了通过登记方式设立外,还可能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遗嘱等形式设立,故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除了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外,还需通过询问不动产所有权人、查询生效法律文书等途径查明不动产是否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执行应关注权利人居住权益的实质兑现,仅完成居住权登记不等于居住权案件执行完毕;居住权执行应与《民法典》有效衔接,落实居住权保障权利人稳定生活居住、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立法目的;居住权执行应以善意文明理念为指导,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灵活化居住权执行处置路径,最大程度化解当事人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贵州认知律师事务所廖龙奎律师解析:

法院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居住权合同,是否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来确定居住权。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5.居住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廖龙奎律师简介

本人2016年毕业从事律师行业,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专业。目前就职于贵州认知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

标签: 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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