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索赔,是指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合同、法律及惯例,对因发包方的过错造成损失,要求给予补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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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建设工程造价索赔依据主要有哪些?
广东盈隆(佛山)律师事务所石晓莉律师回答: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指《建筑法》、《合同法》等;
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等;
3、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等发布的部门规章,主要指《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
4、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指《xxx省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5、建筑市场、招标办、城建委执行的工程合同文件,主要指合同示范文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定额、预算说明;技术规范、标准等索赔的事实根据主要是指建设工程资料及原始证据。
主要包括:1、业主有关资料,如资质、资信、概算、投资等;2、施工日志,如施工现场记录、监理现场意见等;3、往来信件,如有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传真、专递、信函、通知等;4、气象资料,如冬雨季施工记录、天气变化情况反映等;5、施工备忘录,如业主、监理对现场有关问题的口头或电话指示、随笔记载、双方对专题问题的确认意见等;6、会议纪要以如业主、监理、承包商、签字的会议记录,城建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协调会议纪要等;7、视听资料,如工程照片、录相、声响等;8、工程进度计划资料,如进度计划、材料调拨单,月度产值统计表等;9、工程技术资料,如图纸、技术交底、技术核定单、变更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等;10、财务报表资料,如预付款支票、进度款清单、用工记时卡、机械使用台帐、收款收据、施工预算、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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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石晓莉律师补充: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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