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那么,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法律对房屋租赁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小红与业主签订了为期一年的《A房屋租赁合同》。孰知,小红入住5天后提出房子不满意并找到了合意房屋B房屋要另租。中介无奈,与业主协商口头达成一致,同意小红在满一个月租期后解除合同搬出该房屋内。同时,5天过后,中介又为业主寻得租客小兰,又签署了一份《A房屋租赁合同》。后小红又表示对B房屋不满意,不承租B房屋。于是就造成了小红月底无处可去,无法搬出,但小兰又急需搬进A物业的尴尬局面。遂两人都主张自己是房屋的承租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邵鑫律师解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如果业主与中介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小红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则两个合同都成立生效。这是典型的“一房数租”的情形,具体最后由谁承租该房屋,法律有明确的约定。
《关于房屋租赁案件纠纷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在本案中,由已占有房屋的小红承租。对于小兰,小兰可以向业主和中介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邵鑫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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