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易离的婚还是难离的婚,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如何对财产进行分割,则是一个必然要面对的问题。那么能否要求分割转业军人的复员费吗,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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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分割转业军人的复员费吗,怎么规定的?
(资料图)
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黄龙辉律师解答:
可以要求分割转业军人的复员费,但是只能要求其中一部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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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黄龙辉律师解析:
军官退出现役,可以获得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离队差旅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费及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军粮差价补贴等,如果退役军官选择自主择业,还可以取得自主择业补助费。
而不同的补偿项目,分割规则也不一样:性质属于转业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割。而有的项目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医疗保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而有的费用却是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比如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
复员费、转业费虽然没有为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为军人的个人财产,但其与军人身份密不可分的性质是有目共睹的,同时,由于军人的特殊职业,其配偶为家庭付出和牺牲往往比一般配偶要多,一概将复员费、转业费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军人的个人财产,都有失公平。所以,将复转费区分成若干份,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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